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粤财法〔20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为继续鼓励和扶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发展,从2010年度起,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继续减半征收车船税。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我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