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喜市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喜市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年12月9日                                                        穗地税函〔2004〕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番禺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喜市多公司属地管辖问题的请示》(番地税发[2004]2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1号 的精神,结合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 ( 穗地税发[1999]209号和《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费金的征收管辖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9]609号)的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广州市范围内(包括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和从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属于总机构领导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不单独设立银行结算帐户、不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经国税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由其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则其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相关的堤围防护费,亦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否则,其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相关的堤围防护费应分别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连锁经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发生的其他应税收入、应税房产、应税土地等地方税涉税事项,由其总机构通过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方式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由总机构支付的,则总机构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由分支机构支付的,则由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喜市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税收管辖问题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