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发行银行卡涉税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10-12-20 穗地税函〔2010〕2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子技术的不断提升,银行卡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现金流通、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消费和税收增长,推动了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代理销售银行卡,并提供相关增值服务业务日益剧增。为加强和规范此类业务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代理销售银行卡的单位(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发生代理发行银行卡业务的,必须提供与银行签定代理发行银行卡的合同或协议、业务流程以及经营范围包含代理发行银行卡业务的工商登记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代理单位取得的代理销售银行卡收入,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行业类别为“代理业”。代理单位收取的客户充值本金和手续费,须在同一张发票内分别反映;收取银行的发卡手续费可单独开具发票。向客户收取的充值本金须开具“代收活动费”、“代收旅游费”等代收内容;向银行及客户收取的代发卡、代充值手续费以及帐户管理费,则开具“代理手续费”内容。
如代理单位为客户提供虚假内容发票,而导致他人少缴、未缴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代理单位连带责任。
三、代理单位收取的代发卡、代充值“代理手续费”收入应全额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相关税费。代理单位和购卡单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涉税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跟踪管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