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总机构设立在江苏省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执行;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等文件执行。
》 (苏国税函〔2014〕148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