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2007年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2007年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182号 2007-5-22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国税函[2005]209号)的规定,结合2006年度清算结果,经研究,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2007年度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含湖北石油燃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石油润滑油公司)增值税预征率为0.8%,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预征率比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执行。
二、各地应在6月的征收期,按新的预征率对1-5月份的增值税税款进行清算。
三、对于2005年7月份该公司增值税集中纳税实施前,其部分分公司的进项税额留抵9183991.70元与超缴的增值税1101452.70元,由省公司集中申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07年9月底前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