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5〕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批复的通知
》 ( 浙国税进〔2006〕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52号
)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现将有关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对视同自产货物应按有关规定从严管理,负责核实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纳税等情况,对符合规定的,主管征税部门、主管退税部门以及市局退税部门分别在企业上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附件1)上签注意见。
二、关于审批时限的说明
有关出口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在20日前完成核实工作;主管退税机关应在25日前完成视同自产产品的审核、审批,并将本地区企业上报市局退税机关;市局进出口部门对所属县市局上报的审批资料进行复审,汇总后将本地区的《____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见附件2)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审批。
三、各地在审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时的几个注意事项
(一)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视同自产产品时,可重点核实《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对视同自产产品可要求企业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视同自产产品审批中的有关资料由主管退税机关存档。
(三)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国税发〔2002〕152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处理。
(四)关于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企业在纳税申报上可先在免抵退税申报一栏中反映,如审核、审批不通过,待下月从免抵退税申报栏中转出。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
2.____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