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
[87]粤税三字第023号 1987-04-11
一、关于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4号通知规定:
1、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2、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3、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二、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通知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2、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关于教练车辆征免税问题
1、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为培训学生使用的教练车,可视为学校的自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2、为培训司机设立的各种训练班、培训中心等的教练车辆,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三个座位的微型小汽车减半征税问题
对三个座位(不包司机座位)的微型小汽车,可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农业和运输两用的拖拉机如何计征车船使用税问题
对农业和运输两用的拖拉机,即农忙时用于耕田,农闲时搞营业运输的,可按其用于农业和运输时间的比例,按规定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各占时间比例的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六、关于企业用于职工上下班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企业拥有的车船、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免税外,不论用于企业生产和经、职工上下班以及企业领导使用,都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七、实行独核算的经济实体(如供电局、邮电局等),以及列入企业编制的各种专业公司拥有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八、由国家财政部门核定行政、事业经费的企业主管局,本身没有经营的,对其自用的车船,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不列入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种事业单位,其自用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九、关于将船舶作餐厅营业使用免征车船使用税问题
将船舶固定在江、湖、河流水面一定位置上,从事饮食服务、文化娱乐营业的,因其不行驶公共河流等水域,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