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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钾盐矿资源税税额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钾盐矿资源税税额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9〕270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8月18日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硫酸钾镁肥使用卤水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新疆新雅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然卤水资源税税额确定为1.35元/吨,成品钾盐与天然卤水的折算比暂定为1:100,自产品销售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