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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601号 发文日期 2002年11月19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阿地国税函[2002]234号)收悉。

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征管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不宜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此复
日期:2002-11-19 有效范围: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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