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新政发[2019]13号 2019-1-2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
小微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9〕13号
)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现就落实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
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
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
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实施好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署,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税收服务,增进办税便利、注重跟踪问效,确保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以际红利,有实打实的获得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