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报送资料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259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对其中涉及财产和行为税的一些备案类减免税的处理程序把握不准等问题,对此区局高度重视。为确保各地贯彻落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