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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国税流字[1996]038号 发文日期 1996年07月12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称: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现摘转给你们,请转属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