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玉米淀粉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玉米淀粉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1996-11-06 新国税流字[199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因玉米淀粉是以玉米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征收增值税
日期:1996-11-06 有效范围: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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