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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96号 发文日期 2001年12月29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由于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及其它机构在生产经营中实行资金、物资集中管理,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的原则,为加强对该集团公司增值税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由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月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金,按实际实现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不再执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乌鲁木齐矿务局增值税征收办法》 ( 新国税流字[1995]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