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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10年02月25日 新国税办〔2010〕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9〕9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由于所售货物是免税货物,因此,随同免税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日期:2010-02-25 有效范围: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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