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疆新星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02 新国税函[2002]4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疆新星分公司主要负责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新疆及周边部分省区的成品油销售业务。该分公司在库车等地设立了供油中心,供油中心的职能只限于油品调拨、运输和计量,在油品调拨过程中,供油中心不收取货款,也不向购货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该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