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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昆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橡胶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昆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橡胶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7〕172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3月23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局:

你局《关于新疆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橡胶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7〕32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对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橡胶厂受托加工的轮胎,按其原来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要求你局加强对轮胎行业关联各方的管理,监督委托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全,受托方是否按照独立的原则收取加工费,防止通过关联交易侵蚀消费税税基,对受托加工的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