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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06 内国税所字[1995]596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我区国税系统全面、如期推行税收会计改革,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必然产物。为配合税收会计改革,现将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这次税收会计改革进行的户籍清理登记工作,各地要对所管企业重新认定,以避免混库、漏管库的现象,发生,为1995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顺利完成打好基础。

  二、从明年1月1日起,对中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印为一式三份,即:一份交由税务征收机留存;一份交税收会计,作为记帐原始凭证,登记、录入核算使用;一份由企业留存。

  有关申报表印制,请各地根据需要量,按申报表格式统一印制,区局不再统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