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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2000]18号                                      发文日期 2000年09月2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自治区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新疆大学“211”工程的顺利进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向当地党政汇报,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实施,抓紧第四季度的有利时机,按照规定的开征时间和征收范围,努力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附件:《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