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和核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1〕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自治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新地税发[2011]160号
)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省区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征
企业所得税。
二、自治区
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凭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一律回其总机构缴纳
企业所得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各地应严格按照
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款。
建筑业核定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为8%-20%,按照25%的所得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应当为2%—5%。从2011年9月30日以后,凡不按照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应税所得率,造成违规多征或者少征税款的,依照税收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局也将此作为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进行考核检查。请各地及时修改征管软件中的应税所得率或者征收率。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