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9]154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5月0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来《关于将喀纳斯景区视同建制镇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阿行署报[2009]27号)收悉。经认真调研,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征。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达到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