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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塔城地区关于免征红花粕产品增值税的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塔城地区关于免征红花粕产品增值税的问题的批复
2008年06月23日 新国税办〔2008〕5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瑞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油脂分公司申请免征红花粕产品增值税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8〕7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除豆粕以外的粕类产品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饲料,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08起年7月1日起执行。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