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肠衣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肠衣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25 新国税流字[1998]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针对各地对肠衣适用税率所反映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5)089号文转发
财税字〔1995〕52号文中的有关解释,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肠衣按照13%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