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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质量监理合同贴花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质量监理合同贴花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三字[1999]13号                                         发文日期 1999年09月07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局关于《关于质量监理合同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设工程质量监理公司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独立法人机构。其质量监理合同的实质内容与技术合同中“技术服务合同”相似,同属于“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技术合同”,所以质量监理合同可比照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以其所载的监理费为计税依据,按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贴花。

日期:1999-09-07 有效范围: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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