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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72号 发文日期 2001年12月2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个体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须报区局审批,各地通过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上报正式文件及认定初审表(附表一),此项工作于2001年12月28日前完成。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如果其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各地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须认真完成本地区加油站统计工作,于2002年1月11日前将加油站户数统计表(见附表二)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各地在完成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同时,还应在增值税稽核系统、认证子系统及相关系统中录入企业信息。此项工作务必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取得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只对开具日期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附件:1、个体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初审表
2、加油站户数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