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7〕471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7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巴州国家税务局,石河子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天通分公司及天河分公司等企业销售价格偏低转移税负情况的报告》(巴国税发〔2007〕94号)收悉,据反映,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所属分(子)公司、新疆石河子天达蕃茄制品有限公司与其所属分(子)公司在购销活动中,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合理确定产品价格,出现减少增值税税基及税收转移问题,为加强管理,现批复如下:对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河子天达蕃茄制品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与所属其分(子)公司之间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调整所管辖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其分(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两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核算体制应加强管理,沟通情况,规范其税基核算。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定期向分(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内销价格等相关信息。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