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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赠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赠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8]006号 1998-3-23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现行有效
(一)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 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 ,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 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补充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给个人的红股应由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在派发红股时按 派发的红股数额,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七日内 缴入国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 1994年1月1日以来派发红股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份制企业应及时将应纳税款补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