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143号 发文日期 2004年09月1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940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新地税三字[1997]017号)中有关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权限在县(市)地税局及地、州、市地税局的相关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对于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有关减免税材料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新地税三字[1997]017号)及《关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税的补充规定》(新地税地方字[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权限上收后,各地应加强纳税人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调查报告的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