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4〕468号 发文日期 2004年09月07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昌州国税发〔2004〕11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有关粮食产品的注释,麦芽产品不属于农业产品注释范围,故不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应按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