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7-01-08 内国税流函〔2007〕1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17号
,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各地。按照《
通知
》第二条的要求,现就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免税收人的确认明确如下:
生产企业销售热力产品免税收^额=生产企业销售热力产品取得的全部收入×(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经营企业销售热力产品取得的全部收入)
生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提供、并经其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免税采暖收入比例,计算免税销售收入。
附件: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月免税采暖收入比例计算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