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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密地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密地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报告

新地税发〔2011〕95号                                              发文日期 2011年04月15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来哈密地区行署《关于将哈密重工业园区等三个工业园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哈行署发[2010]9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近年来,哈密地区从实际出发,依托资源优势,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在哈密市域内兴建四个工业园区,即:广东工业园区、重工业园区、有色金属工业园区、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其中除广东工业园区自2007年1月1日纳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其余三个工业园区由于与城区距离较远,尚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工业园区占地面积约5480万平方米。
目前三个工业园区入驻企业38家,投资总额294931万元。进驻企业实际占地面积537.83万平方米,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20.70万元。(其中:重工业园区占地面积237.83万平方米,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14.05万元;有色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81.33万平方米,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3.25万元;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18.67万平方米,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3.4万元)。
按照《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鉴于哈密重工业园区等三个园区正处在发展时期,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不成熟,且税收较少财政意义不大,为培植税源,扶持工业园区的发展,我局意见,哈密重工业园区等三个园区暂不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宜。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