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388号 发文日期 2002年07月1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 国税发[2002]66号)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各地国税局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为个体加油站重新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对个体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加油站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事项,在新的税务登记号码启用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金税工程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体加油站的档案资料录入稽核、认证等有关子系统。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个体加油站,对其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按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抵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