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道路运输业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3]93号 2013-4-24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政策,便利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对我区道路
运输业有关税收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以挂靠(承包或承租)形式从事
运输业务,且被挂靠
运输企业只向其收取挂靠费(承包费或管理费),不按照会计制度核算挂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
运输业务收入的,以挂靠人(承包人或承租人)为“交通
运输业”
营业税纳税人,统一按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新财法税〔2011〕5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 (
新财法税[2011]55号))文件,执行
营业税起征点和
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政策。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征收期)。各地如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
营业税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