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7〕145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4月29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国税发〔2000〕38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新地税二字[2000]051号),当时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总局规定的标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国税发〔2000〕38号、新地税二字[2000]051号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商业 |
7—20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10—20 |
饮食服务业 |
10—25 |
娱乐业 |
20—40 |
其他行业 |
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