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9]616号 发文日期 2009年11月1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我国政府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区局已与2009年10月10日以新国税办[2009]581号文将该《办法》转发各地。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新疆国税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一并执行,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