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按实际销售额计征卷烟产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82号 1994-05-30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据市烟草公司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49号关于部分卷烟产品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
增值税的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问题,要求仍按实际销售额计征
增值税。考虑本市卷烟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经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上海市烟草公司卷烟产品生产环节的
增值税自1994年1月1日起仍以实际出厂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税率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