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18 宁地税发〔2004〕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发生的亏损,包括以前年度的亏损,各级税
务部门不再审核审批,由纳税人按国家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自行弥补。基层税务机关要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二、纳税人需要调整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由纳税人自行调整,但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上述成本的计算、分配、存货计价方法应一致。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纳税人根据国家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着重审查纳税人账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对账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四、对
企业所得税的分月预缴或分季预缴期限,暂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分季预缴企业标准:1、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2、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在3万元以下企业或纳税年度不满1年,月均应纳所得税额在2000元以下企业;3、实行核定征收,且月均核定应缴税额2000元以下的企业;4、已提出享受政策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已受理但未办理完结的企业。
(二)分月预缴企业标准:除上述符合分季预缴标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按月预缴。
五、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工作,但仍应做好工效挂钩工资的审核检查工作,特别是审核检查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以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按不变价的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和是否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
六、取消税务机关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事项,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由纳税人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纳税人可自主决定是否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七、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自治区内将适当调整下放,具体办法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另行制定。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