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91号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精神,结合漳州市实际情况,现对《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2号
)进行部分调整,公告如下:|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
一、制造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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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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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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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运输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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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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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饮食业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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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娱乐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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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