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税谱
®
提示:根据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执行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4〕9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29号
),结合湖南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为便利纳税人,也可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提出减免申报。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其他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批准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七条 申请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三)项目建设规划图;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契税减免申报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的立项批文、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存量房或承受转让土地需提供原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及价格评估报告复印件;
(四)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政府房改部门批准的证明资料;
(六)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证明;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改制重组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改组改制的方案或相关文件;
(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文件;
(四)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土地、房屋部分);
(五)原企业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企业土地若属划拨用地,需提供政府出让其用地补缴契税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新设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当日内将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十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审核人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
对显然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减免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减免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的备案办法由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耕地占用税备案统计表》(附表1)。
契税减免,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减免申报表;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契税备案统计表》(附表2)。
第十三条 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 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地方税务机关。
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减免资料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档案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