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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闽财教函[2003]2号 2003-1-27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3〕10号)悉。鉴于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和方便征管,同意对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