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窗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5.07.31 税二〔1995〕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取得劳务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津地税所〔2006〕5号
)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二款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零散税收的征管工作,统一窗口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窗口的征税范围,限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三法条例、细则》,所列举的范围征收税款,开立发票。
三法条例、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可开立免税发票,其他各项劳务项目均不得开立免税发票。
凡个人在窗口开立发票的每次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照津政发[1993]75号文件规定,按次依9%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每次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分别按照三法的有关规定核实征收。
二、对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房租收入,凡在窗口开立发票的,依9%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
对从事中介服务及广告业务在窗口开立发票的个人征税时,对其收入一次在1000元以下的,依7%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对其一次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核实征收。
三、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征税问题
1、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企业,应开立“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应开立其他发票。
2、对外地建筑施工不分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在征收
营业税时,按工程造价以料、工、费全额征收
营业税。
3、对持有营业执照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其结算建筑工程款,必须持有当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回原地缴纳的所得税,可只征
营业税。
4、对河南建筑施工队在合同上加盖“河南省城乡环境保护厅驻天津建筑管理处”公章;对江苏漂阳市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所属在津安装工程队在合同上加盖“漂阳市建工局驻天津办事处”公章的,我市只征
营业税。
对持有营业执照,无当地税务机关证明的,应按8%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
5、在审查合同时,应审查印花税完税情况,凡未完税的,不予开票。
6、天津市财政局、财预[1995]11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对外地进津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股份制建筑施工队伍(不含外商投资施工企业),不论有无营业执照,一律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地方附加费。
7、对未持有《进津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队伍,取得的收入不属施工收入,应按有关窗口劳务收入征收税款,开立发票。
附件:1、修改后的工程结算纳税登记卡片(略)
2、窗口劳务收入纳税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