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1997-01-01 桂地税函〔1997〕2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81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安装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56号)和《关于
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33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凡是已实行转包、分包的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此复
(抄送: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