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银行征免地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1998〕104号 1998.10.08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凡设立在我市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在第一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