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三〔2010〕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 ( 财税〔2005〕45号
)文件精神,在大市范围内对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拆迁户进行跨行政区域购买住房时,允许按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抵免计税金额,已抵免的计税金额各地必须在纳税人提供的拆迁协议、拆迁房评估报告、拆迁补偿金核算单原件中分别予以注明盖章,防止重复抵免。
》(财税〔2004〕134号
)文件规定均应按出让价全额缴纳契税。被政府收回土地权属的,已交纳的契税不予退还。
》(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契税。涉及是否普通住宅的认定,按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进行判定。
》(国务院令第224号)等精神,家庭房产分割转移的形式种类有分家析产、继承和赠与三种,在有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几种形式关系会同时并存。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共同议定的标准,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明确到各共有人各自所有的行为。继承是指继承人依法接受被继承人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或持有份额)无偿转给受赠人的行为。
》及其细则
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房屋的继承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属于房屋赠与的,受赠人要按同期市场公允价格3%的税率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