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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地税政〔2009〕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湖财法〔2017〕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经市局研究,决定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 湖地税政[2005]22号)规定,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为当年8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8月1日起15日内缴纳。
二、根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湖地税政〔2008〕32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缴纳,其中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当年6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6月1日起15日内缴纳;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当年12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12月1日起15日内缴纳。
三、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明细申报,经市局研究,决定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包括从价计征及从租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缴纳,其中上半年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日起15日内缴纳;下半年为次年1月1日起15日内缴纳。

  个人出租房产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公告》(公告2014第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湖地税政〔2009〕4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1日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5年12月10日印发

来源:湖州市财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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