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冀地税二发[1994]8号 1994.10.28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个人在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入股(不含集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日期:1994-10-28
有效范围: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