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2〕3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
〔2012〕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流程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减免税且年度申请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税局直接交办给各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审批;年度申请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各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各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和相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需上报省局审批的,应同时附报每户的减免审批材料及减免情况汇总表。
三、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Ο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