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9]28号 1999-04-10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9〕22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一[1998]12号 
文件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