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收的公告【全文废止】

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收的公告【全文废止】
盐地税规〔20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6〕2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精神,经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代开的两类发票以下合并简称为“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委托国税机关或受国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组织”)代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征收范围和形式

1、委托代征范围:全市国家税务局或其他组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或定期定额户超定额领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地方税收。

2、委托代征方式:市、县级地方税务局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其他组织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或定期定额户超定额领用发票环节征收涉及的地方税收。

3、代征地方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二、相关管理事项

1、代征协议签定:市、县级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同级国家税务局或与其他组织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颁发委托代征证书,明确委托代征范围、代征时限、代征税种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2、征收票据管理:代征单位应办理委托代征登记,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征收票据代征地方税收。征收票据的领用、开具和结报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苏地税发[2010]98号)执行。

3、发票开具管理: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依法缴清增值税和地方税款后,代征单位方可向纳税人开具发票,代开发票号码应在对应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票据中进行登记(超定额领用定额发票的除外)。

4、税款征收管理:代征地方税款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票据。代征单位应使用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软件或其他办法开具征收票据。代征单位应设立代征地方税收专用帐户,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确保税款安全,并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强,难征难管,容易流失,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或其他组织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征地方税收,对于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告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应当本着“依法协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共享”的原则,要定期研究和解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地方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国地税协作共管的长效机制,形成税收征管合力。

3、依法代征,提高效能。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的时限、代征税种开展委托代征工作。代征单位不得超越协议内容行使权力,应按规定办理征收票据的领用、开具、结报等工作。

4、积极筹备,持续改进。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务必于2011年8月10日前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杜绝扯皮现象的发生,并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