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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部分项目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部分项目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9]58号 1999-07-26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7]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151号)精神,对娱乐业税目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和“游戏机活动场所”等四项目的具体适用率通知如下:

歌厅         13%
舞厅         13%
卡拉OK歌舞厅     13%
游戏机活动场所    13%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上述项目适用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精神落实到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